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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时间:2020-02-21 17:08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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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三是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四是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3月5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链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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